- 1.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 2.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 3.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 4.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 5.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 6.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
- 7.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 8.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 9.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 10.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 11.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 1.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 2.未按规定投放可回收物
- 3.未按规定投放厨余垃圾
- 4.未按规定投放有害垃圾
- 5.按规定投放其他垃圾
- 6.未按规定搬运大件垃圾
- 7.未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垃圾分类收集点,或不能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
- 8.未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 9.未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或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未予以劝告、制止
- 10.未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 11.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垃圾收集点、清洁楼或者未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
- 12.未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工作,或未处理保洁人员反映的有关问题
- 13.未按照规定及时报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相关数据
- 14.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未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后再行投放
- 15.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 16.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或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未在分类投放后及时收集转运,日产日清
- 17.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未进行分类运输,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 18.可回收物未依法由运输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运输
- 19.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未按照市、区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规定场所
- 20.有害垃圾未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运输至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贮存点
- 21.厨余垃圾未通过生物处理技术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理
- 22.分类收集后的有害垃圾未按照国家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贮存。
- 23.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有关单位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 24.未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未配备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 25.未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至规定场所或进行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
- 26.收集车辆未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
- 27.未清理作业场地,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 28.未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未向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报告;
- 29.未遵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其他规定
- 30.转运站转运的生活垃圾,未做到密闭存放、及时转运,或存放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
- 31.未制定运输应急预案,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 32.未按照要求设置车载在线监测系统,或未将信息传输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
- 33.未按规定配置处理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 34.未建立处理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未按照规定报送数据、报表等;
- 35.未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造成污染周边环境
- 36.未制定应急预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 37.未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未将信息传输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
- 38.未遵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其他规定
- 2.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建设管线的
- 3.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建设管线,逾期不改正的
- 4.未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
- 5.未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或未做好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工作
- 6.未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或不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管线入廊施工、巡查、养护和维修
- 7.未做好负责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未建立工程维修档案,未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 8.未组织制定管廊管理应急预案,管廊内发生险情时,未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 9.未定期对管廊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和安全评估
- 10.未对管廊及其周边区域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督,发现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未予以制止,并未及时报告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
- 11.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 12.未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未配合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
- 13.未制定管线应急预案或未抄送管廊运营维护单位
- 14.施工时未对管廊以及管廊内已有管线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 15.未组织管线入廊敷设、竣工验收、迁移、变更、废弃;
- 16.管线使用和维护时未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 17.未建立管线定期巡查记录,记录内容未包括巡查人员(数)、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以及巡查人员签名等
- 18.未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或不接受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的监督检查
- 19.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未取得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的同意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或未制定符合相关要求的施工方案
- 20.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 21.未经同意建设与管廊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实施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种植深根植物等
- 22.未经同意挪移管廊
- 23.未经同意移动管廊的安全警示标识
- 24.未经同意接驳入廊管线
- 25.未经同意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 26.损坏、占用管廊
- 27.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廊的安全警示标识
- 28.倾倒污水、建筑泥浆、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 29.堆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蚀性的物质
- 30.擅自开启、通过各类孔口盖板进入管廊
- 31.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 1.管线单位应当入廊而未入廊的